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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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6日作者:湖北律协
(2003年4月1日湖北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提高全省律师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适应加入WTO后我省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培训目标
        <一>通过开展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及时更新律师知识结构,提高律师业务理论素质,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一批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懂世贸规则的专家型律师人才。
        <二>通过开展学历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知识层次,力争到2006年底,我省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并培养一批具有硕士学位的高学历律师。
      〈三>通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提高律师的思想道德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三、培训对象
        全省取得律师执业证并登记注册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律师以及拟从事律师工作并在相关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实习律师。
        四、培训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
        <二>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新知识、新业务和外语知识;
        <三>学历教育所规定的应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
        <四>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
        <五>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
 

        五、培训组织及实施
        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可以委托地方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一>每年度培训时间从当年年检注册时起至次年年检注册时止。
        <二>每培训年度,省律师协会组织各类培训班、研讨班、讲座等形式,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三>实习律师的培训由各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统一报省律师协会登录。
        <四>省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填报培训登录册。 
        六、培训形式
        <一>学历、学位教育形式:组织律师参加省律师协会与有关院校举办的“专升本”和研究生班学历、学位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律师的学历、学位层次。
        <二>“研讨班”、“研究班”、讲座等形式:每年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广大律师的具体要求,举办若干次针对性强的高级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其它律师参加的专题“研讨班”、“研究班”或讲座,邀请国内外人士与律师共同探讨、研究新知识、新业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
        <三>集中培训形式:继续与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合作,举办普通律师集中培训班。培训内容、师资、时间由省律师协会和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共同商定。
        <四>港澳及境外学习、交流形式:充分利用我省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会签订的鄂港律师业务交流合作协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律师实务研讨会和专业领域的业务研讨活动,同时采取集中讲座和个别见习培训方式,培训律师。积极支持、组织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等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研讨活动,以及赴境外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七、培训要求:
        根据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凡符合培训对象要求的律师每一个年检注册年度参加的培训必须达到40学时并取得
 
合格证书,包括律师岗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为鼓励律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一>凡参加经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司法部、全国律协等举办的全国性的各种培训班的律师,可按培训班规定的授课时间折抵相等的学时。
        <二>凡参加经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可按研讨会规定的时间折抵相等的学时。
        <三>凡在省级以上理论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可折抵20个学时;发表论文两篇以上的,可折抵40个学时。
        <四>凡参加经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培训的律师,视为完成了本培训年度的培训。
        <五>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律师,在提供有效证明后,视为完成了本培训年度的培训。
        <六>凡属国家高等院校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法学专业教师或法学科研单位有高级职称的在职研究人员,在提供有效证明后,视为完成了本培训年度的培训。
        以上折抵学时可累计计算。
        凡培训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统一颁发《湖北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手册》,该《手册》经人事部门审验后可作为律师评定职称的继续教育证明。
       凡不能达到上述培训要求的律师或人员,将不给予下一年度的年检注册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暂不颁发执业证书。
        如属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学时,并能提供足够证明材料的,可暂缓注册,补足学时后予以注册。
        八、培训经费
        坚持律师协会会费和培训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以个人自费为主。
        以上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并适时进行修改。